|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副标题: |
| 作者:网站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8-28 【字体:小 大】 |
|
|
|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27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修改后的详细条款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
本站已精心准备了免费索取“1+1投资专案”,想第一时间知道我们的看法吗?请点击 这里。
|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第一投资网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文不作为投资的依据,仅供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担。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第一投资网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 文章录入:兔哥 责任编辑:兔哥 |
|
相关文章:中石化参与竞购帝国能源 米塔尔搁置收购中国东方集团多数股权计划 强生全资控股大宝,成交价或为挂牌价23亿元。 上市公司业绩创新高无悬念 上市公司前三季净利增长20%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